本报讯(记者 莫丽娜 通讯员 张泾)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后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正在抓紧调查审核,争取尽快发放。 据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决定对全区2005年、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标准,参照机关同级同类离休费调整标准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包括2005年调整和2006年调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调整按人均月增资50元进行调整,从2005年7月起执行;2006年调整按人均月增资80元进行调整,从2006年7月起执行。 同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6年6月份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50元及其以下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06年7月份起,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在上述基础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将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执行标准为: 一是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工资改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二是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三是企业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增加。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一公布后再组织实施。 同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按上述有关规定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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