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柳燕)今年6月,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了《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卫生系统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政策。就互认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及目前我市的具体实施情况,记者走访了市卫生行政部门。 据了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了《意见》。《意见》要求,市内三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之间,三级与二级医院之间,对外院的检验结果应当互相认可。 互认项目有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两大类。 医学检验可以互认的项目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甲胎蛋白等。血脂检查中,总胆固醇、甘油三酯的检查也可认可。 医学影像类可互认的项目有:普通放射片、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PET检查和ECT检查。 特殊情况下,一些重复检验、检查是必要的。《意见》明确了以下三类不予认可的情况。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三是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检查结果认可与否,将实行知情同意原则。《意见》规定,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认可或不认可,医方应充分做好知情同意和解释,对确需要重新检验的,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后不同意重新检验的,应有患者或亲属签名同意。 市卫生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要求我市各医疗机构严格抓好互认项目的质量控制,通过加强技术交流、沟通和支持,力争最大可能做到检查、检验项目方法规范统一,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要加强医患沟通,最大限度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确保医疗质量。 实施医学检查结果“一纸通全城”,医患双方有何看法,患者能否从中得到真正的实惠?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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