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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爬电杆被击伤  监护不力也要负责

(wzrb.gxnews.com.cn 梧州日报 2004年10月26日17:05:03)

 
     
 

    易某(现年11岁)是某小学学生。2003年4月25日中午,在回学校途中路经一旧农械厂时,发现一电杆上吊着两条铝线,铝线的最低点距地面1.9米。易某便想将铝线拆下拿去卖,于是爬上电杆拉扯铝线,在拉扯过程中不慎触及零开关带电部分而被高压电击晕而跌落地上。事后被附近施工的民工救醒,即送医院抢救。易某在医院住院63日,期间花费医药费20271.3元。易某虽经住院治疗,但仍造成了左上肢缺失及双足一二趾坏死缺失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四肢伤残。
    该电杆是黎某开办的铸钢厂装变压器专用的,线路电压为1万伏高压电。电力公司与黎某于2001年6月29日签订了供电合同。2002年10月,由于黎某的铸钢厂要搬迁,即由其子负责拆移变压器,并将零开关拆下交电力公司报停用电。黎拆迁变压器,不是将零开关至变压器之间的连线剪除,而是将连线缠在电杆上的避雷器上。
    事故发生后,易某起诉请求电力公司与黎某赔偿医院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费等合计12.59多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电力公司和黎某赔偿易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共4.96多万元。其中电力公司负责赔偿3.72多万元;黎某负责赔偿1.24多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28元,其他诉讼费2032元,共6060元,由易某负担3636元,电力公司负担1818元,黎某负担606元。
    法理评析:易某擅自爬上电杆拉扯铝线是违法行为,这是易某被高压电击伤致残的直接原因,易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但是易某的监护人缺乏监护意识,放任易某的行为,明显监护不当,造成易某被电击伤残的严重后果。对此,易某的监护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电力公司与黎某虽订立了供电合同约定了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但合同的产权约定明显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此,发生本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应属电力公司所有,况且电力公司在本案的事故中亦存在着过失行为。在黎某报停用电的情况下,电力公司仍未中断该线路的用电,又不对黎某自行拆迁变压器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此,电力公司应对易某的伤残负次要责任中的大部分责任,即30%的民事赔偿责任。黎某在拆迁变压器后,不是将零开关至变压器之间的连线完全剪除,而是将连线缠在电杆上,致使没有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易某造成没有带电的错觉,而爬上电杆扯铝线被电击伤。对此,黎某对易某的伤残负次要责任中的小部分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
    (陈婉玲  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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